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58號
SCDM,112,聲,1058,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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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佑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佑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佑誠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徒刑)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 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 ,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 意旨參照)。
三、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 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 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 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 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 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 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四、查受刑人廖佑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 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 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 、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 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 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 第24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則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上開最高法 院裁判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 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 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 制。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仍得由檢 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 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492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1日 109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偵緝字 第11、388號 新北地檢110年偵緝字 第11、3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簡字第2492號 111年簡字第24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簡字第2492號 111年簡字第24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執助字第1030號 (已於111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號 3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幫助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偵字 第39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金訴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金訴字第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執字 第4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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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