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115號
SCDM,112,撤緩,115,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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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子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
少訴字第11號、111年度少訴字第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2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少訴字第一一號、一一一年度少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對劉子恂所為緩刑肆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子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少訴字第11號、11 1年度少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同時宣告緩 刑4年付保護管束,並於112年2月8日確定。該受刑人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傳喚應於112年6月20日 、112年9月13日至新竹地檢署為保護管束報到,皆未到庭, 經查該受刑人目前已出境,且迄今仍未歸國,另新竹地檢署 已發函請警方通知其家屬協助通知該受刑人儘快至署報到, 惟其仍未到庭,足認對原宣告之緩刑之忽視,而無悔過之心 ,原宣告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 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 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 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 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 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受緩刑之 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2月



29日以110年度少訴字第11號、111年度少訴字第10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同時宣告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於112年2月8日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判決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卷 第9頁至第21頁、第43頁)。  
 ㈡惟受刑人於上開案件確定後,即於112年3月3日逕自出境,迄 今仍未歸國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移民署雲端資料 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各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 第41頁、第47頁至第51頁),又受刑人經移送新竹地檢署執 行後,其母應秀玲於112年8月5日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 分局警員查訪時表示:受刑人已前往柬埔寨2個月,從事當 地房地產工作,無法以手機聯繫,約1個月透過通訊軟體與 家人聯繫1次等語(本院卷第35頁)。足認受刑人實無履行 該案判決所命其接受保護管束之意,足認其違反緩刑條件之 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核與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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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