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54號
SCDM,112,單聲沒,54,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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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麗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12年2月 16日14時4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前,查獲被告鄭麗 僑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卷宗,下稱 毒偵緝309號卷);(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112年6月29 日12時30分許,在新竹市東區南大路與振興路口,查獲被告 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參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 偵字第1103號卷宗,下稱毒偵1103號卷),業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 309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 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毛重共計5.89公克,參見毒偵緝309號卷宗)、(二)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6公克,參見毒偵1103號卷 )均係違禁物;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參見毒偵1103號 卷)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首揭法條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及1 12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3之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警送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 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分析,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5日 、112年8月1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足憑(見新竹 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5號卷第44至45頁、毒偵1103號卷 第5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扣案 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2個,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毒偵1103號 卷第15頁反面、第39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 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並聲請宣告沒收附表編 號4所示之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檢驗中所費失之 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經警送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 掃描(Full Scan)進行分析,雖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惟樣品已因取樣用罄,亦有上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3月25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足憑(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5卷第44至45頁),是上開扣 案物既已因檢驗用罄,即無再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從而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3只。 (驗餘淨重分別為1.697公克、0.75公克、2.095公克) 112年度安字第128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5號卷第42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424公克) 112年度安字第371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卷第54頁) 4 吸食器2個 112年度保字第1333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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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