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62號
SCDM,112,交訴,62,2023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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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62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玉柱


選任辯護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
鄭家羽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1
4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玉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柯婉婷告訴被告王玉柱於民國111年7月30日凌 晨2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 竹市東區公道五路快車道之內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 經公道五路與建美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 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在上揭設有禁止左轉標誌之號誌 管制路口,未依標誌指示逕行左轉,適告訴人柯婉婷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新竹市東區公道五路慢 車道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通過該路口,因閃避不及,直接撞擊 被告王玉柱前揭車輛右側而倒地,並受有右髕骨骨折之傷害 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王玉柱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柯婉婷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 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王玉柱其餘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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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