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青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益
代 理 人 盧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85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青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何鴻益 彰化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 112年5月31日 3,495,526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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