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6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杉霖石材有限公司 黃俊龍 聯邦銀行 五股分行 112年1月31日 23,09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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