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洪玲玲即洪文宗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
代 理 人 吳建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 0 1 440 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283 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249 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201 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213 006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302 007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285 008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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