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60號
PCDV,112,重訴,460,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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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辜興隆
被 告 藍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欣

被 告 周賢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藍宇有限公司(下稱藍宇公司)、周賢欣周賢信(合稱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11萬7,6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藍宇公司於108年12月23日、109年8月3 日邀被告周賢欣周賢信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在其債務本金 1,5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於112年1月16 日起向原告借款共3筆,金額1,20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詎前開借款屆期,被告並未依 約還款,尚欠本金1,2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已 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2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 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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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