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告 黃炳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
被 告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所請求項目之購入日期、購入單價或取得金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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