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56號
PCDV,112,重訴,156,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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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告 黃炳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
被 告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所請求項目之購入日期、購入單價或取得金額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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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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