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1號
PCDV,112,訴,321,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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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江玉珍即原動力企業社

被 告 張信安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獨資設立原動力企業社並與訴外人游創文(二人原為夫 妻,業已離婚)共同經營,為機車零件批發,已逾十多年, 期間兢兢業業,於業界亦享有一定口碑。因被告向原告表示 其所販售之三陽(SYM)、光陽(KYMCO)等品牌之機車皮帶 均屬原廠零件(下稱正品),並當場掃描QR code確認,且 被告售價與其他廠商所販售相同品牌之正品並無太大價差, 加以被告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公司)零件採 購組經理退休,原告不疑有他,遂於民國108、109年間陸續 向被告購買三陽、光陽等品牌之機車皮帶、汽油泵等零件, 再批發予訴外人錩隆精品有限公司(下稱錩隆公司)等其他 通路商。
 ㈡詎料,原告於109年2月25日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下稱保二總隊)搜索,其中原告於108年10月8日、10月 17日、11月11日、12月10日向被告所購買之機車皮帶(詳如 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機車皮帶)竟為仿冒商標之產品(下 稱仿品),而游創文亦被認定為原動力企業社實際負責人而 列為違反商標法之被告。原告與游創文雖係因被告保證其所 販售之機車皮帶為正品而購入,然仍不堪面臨訴訟壓力,幾 經思量權衡,決定由游創文承認犯罪且與三陽公司、光陽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陽公司)和解,支付和解金共計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在聯合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刊登費用計50,000元),最終始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987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
 ㈢原告斯時始知悉遭被告所騙,誤信其所販售之系爭機車皮帶 為正品而購買。因游創文支付三陽公司、光陽公司之和解金 ,以及刊登道歉啟事之費用等均係由原告負責,且有庫存遭 扣押之損失,通路商錩隆公司亦向原告索賠1,300,000元及 庫存損失,是原告因被告之欺瞞行為至少受有2,350,000元 之損害(原告及錩隆公司之庫存損失合計逾200,000元以上 ,尚未計入)。
 ㈣原告係向被告購買正品,被告卻交付仿品,屬不完全給付; 且被告欺瞞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購買,亦屬故意不法侵 害原告之財產權,及違反保護他人之商標法第97條第1項, 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擇一依民法第227條、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一部請求被告賠償2,350,000元( 未包含原告及錩隆公司庫存遭扣押之損害)。
 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固販售仿品予原告,然原告之履行輔助人游創文曾在三 陽公司之原廠零件經銷商擔任業務員,自始知悉系爭機車皮 帶並非正品,此由被告售價明顯低於市價約2成、被告出具 之詢價單並未註明「(公司)」2字等情可明;且游創文於 其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中亦自承犯罪、知悉其所銷售之機 車皮帶非正品等節在案,故被告係依債之本旨履行,且未侵 害原告權利。
 ㈡再者,游創文曾任三陽公司原廠零件經銷商之業務人員,於1 08年至000年0月0日間受領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機車皮帶後, 至今始主張有瑕疵,已違反民法第356條之檢查通知義務, 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況且,原告與他人和解所支付之 賠償金,屬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告本身亦為機車零件中盤商 ,非消費者,應不受商標法之保護。
 ㈢又原告係在108年至000年0月0日間向被告購買系爭機車皮帶 ,然遲至111年12月3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原告基於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亦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 ㈣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首查,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機車皮帶(日期、品名規格、價 格如附表所示),零售一般消費者或批發其他通路商;嗣於



109年2月25日,原告遭保二總隊搜索,系爭機車皮帶中如附 表編號1、2、4、5、6所示者,經三陽公司驗證後確認為仿 品、如附表編號8所示者,經光陽公司驗證後確認為仿品; 游創文則經保二總隊認定為原動力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而移 送新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再以110年度調偵 字第9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訂貨單為 證(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並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987號全卷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 堪認定。原告雖主張系爭機車皮帶全為仿品,然未提出其他 事證以實其說,即難憑採,先予指明。
四、原告另主張係遭被告所騙,誤信其所販售之機車皮帶為正品 而購買,因而受有至少2,350,000元之損害,依民法第227條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等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賠償其 損害等節,則經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兩造係以機車皮帶為正品而買賣:
  ⒈證人游創文於保二總隊搜索查扣後,於109年3月23日接受 警詢時即陳稱:我不知道所販售之皮帶、整流器為仿品, 我在進貨之前都跟兩家廠商確認是否為真品,對方都回答 是真品,且進貨成本與原廠進貨成本差不多,約差10至20 元左右,所以在沒辦法確認是真品的情況下跟廠商進貨, 我認為是蠻無辜的,如果知道仿冒的,我根本不會去進貨 及販賣等語(見是日警詢筆錄,影印附於本院卷第189至1 91頁);而證人陳素惠經原告詢問後,亦陳稱:「(原告 :…你還記不記得當初張老闆有跟我們說他的光陽、三陽 皮帶是原廠的,跟銧陽公司賣的是一樣的貨?不曉得這件 事你還有沒有印象啊?…)時間有點久了。我是記得您問 張老闆有沒有三陽及光陽原廠皮帶,他說有。我們有跟張 老闆買三陽及光陽的原廠皮帶」、「(原告:那妳還記得 他怎麼告訴我們如何確認是正廠皮帶嗎?)我有印象,您 問張老闆怎麼辨識皮帶真假,他說可以掃QR code。他那 時有操作給妳看。我當時因忙著結帳,就先離開」等語( 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均核與原告主張事實相符。  ⒉再參原告係於108年10月17日以2,65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 買10條型號B-A3G之三陽品牌皮帶(即附表編號5所示), 平均單價為265元;而原告於稍早之同年1、2月間,則係 以單價260元,向訴外人嘉泰興業有限公司購買機車皮帶 正品,此亦有原告相關付款單據為憑(見本院卷第169至1 75頁)。本院審酌被告就型號B-A3G之三陽品牌皮帶所定 售價與其他廠商相近,再考量正、仿品外觀差異尚須專業 人員驗證始能辨別,加之證人游創文、陳素惠亦均證稱被



告曾向原告表明其所販售之機車皮帶係正品乙情一致,綜 上各情以觀,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係以機車皮帶為正品而販 售乙節,應為可採。
  ⒊況且,原告於受三陽公司、光陽公司求償後,曾以LINE傳 訊被告請求賠償:「已經9月了,現在不管你是否開完庭 ,我和錩隆的商標法理賠金共260萬,現在要怎麼處理, 是要走法院?錩隆要找我一起告你詐欺,看你怎麼處理, 是先調解理賠事項?還是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走法庭? 」,被告僅回以:「想一想」等語(見本院卷第35、37頁 );數日後,原告再次詢問被告:「張老板,不知道你想 的如何?理賠金,你大概要賠多少?希望你能拿出誠意來 ,不要再拖了,希望這一兩個月能解決!請盡快給個金額 答案?」,被告又僅回以:「游創文的具體方案?」等語 (見本院卷第33、37頁),經原告回覆:「他只管到出庭 完,理賠方面交給我處理,除了賠償金260萬以外,被扣 皮帶金額也20-30萬,現在只要求你賠償理賠金,希望你 能拿出誠意盡快解決!」後,被告仍僅回以:「妳的具體 方案是?」等語(見本院卷第33、39頁),此後即未再有 其他回應(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本院審酌倘兩造果如 被告所辯,係合意以機車皮帶仿品為買賣,則被告受原告 上開賠償請求時,理應據理力爭,或拒絕賠償,或表明事 實原委及責任歸屬,而非沉默以對,由此益徵兩造應係以 機車皮帶為正品而買賣。
  ⒋被告雖再辯稱其機車皮帶售價低於正品價格19%至29%,且 其曾明確表示不保證所販賣之機車皮帶為正品,故原告自 始知悉系爭機車皮帶非正品云云,並提出銷貨退回單、價 差分析、被告與游創文之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憑(見本院 卷第85、117、131至132、133至136頁)。然被告所提LIN E對話截圖乃係原告於109年2月25日、被告於109年4月9日 遭保二總隊搜索查扣後之同年0月間所為,尚難以被告「 事後」表明「不保證」遽認原告自始知悉被告所販賣之機 車皮帶為仿品。至被告所提三陽公司價差分析表記載型號 HEB皮帶經銷單價為400元、光陽公司價差分析表記載型號 LKC6皮帶經銷單價為570元,固均顯高於被告賣與原告同 型號皮帶之售價(如附表編號2所示B-HEB-S皮帶平均單價 約為345元;如附表編號4、8所示B-LKC6-S皮帶平均單價 為310元、305元),然所謂「經銷價」,乃係品牌供應商 建議其經銷商之產品售價,除該價格已存有一定之經銷利 潤空間外,經銷商進貨成本通常亦隨進貨數量增加而降低 ,是以經銷商正品實際售價容有低於經銷價之可能,自難



概認經銷價即為正品售價,再以原告買進價格低於經銷價 ,進而推論原告自始知悉被告所販賣之機車皮帶為仿品。 ㈡被告交付如附表編號1、2、4、5、6、8所示機車皮帶仿品, 為不完全給付,原告得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其損害: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 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 法第227條定有明文。兩造係以機車皮帶為正品而買賣,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交付如附表編號1、2、4、5、 6、8所示機車皮帶仿品,自屬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為不完 全給付,原告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不完 全給付所生之損害,當屬有據。
  ⒉又原告因販售如附表編號1、2、4、5、6、8所示機車皮帶 仿品,遭保二總隊查獲送辦,游創文以原動力企業社實際 負責人之身分,分別與三陽公司、光陽公司成立和解並各 賠償500,000元和解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和解書為證( 見本院卷第31頁)。本院審酌原動力企業社為原告獨資設 立之事業,由原告與游創文共同經營,現因被告售予原告 之如附表編號1、2、4、5、6、8所示機車皮帶為仿品,使 游創文列為違反商標法案件之被告並賠償三陽公司、光陽 公司各500,000元和解金,該和解金性質上核屬原動力企 業社之經營虧損,是原告主張由其實際支付該和解金、該 和解金為被告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尚屬合理,原告自 得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至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登報費用50,000元,未據原告提出相 關單據以實其說;請求被告賠償之錩隆公司求償1,300,00 0元,則未據原告證明屬已實際發生之損害,均難准許。  ⒊被告雖又辯稱原告未從速檢查,違反民法第356條之檢查通 知義務,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云云,惟前已敘及,系 爭機車皮帶正、仿品外觀差異尚須專業人員驗證始能辨別 ,是如附表編號1、2、4、5、6、8所示機車皮帶仿品非屬 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能發現之瑕疵,原告縱未發見而未 通知,亦無怠於通知瑕疵之情事。至被告所指游創文曾任 三陽公司原廠零件經銷商之業務人員乙情,縱令為真,亦 難遽認游創文具有辨別機車皮帶正、仿品之能力,是被告 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㈢另原告尚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主張選擇 合併之訴,本院既已採納原告主張民法第227條之請求權基 礎,則就其主張民法前述規定之請求權基礎,即無庸再予審



酌,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其損害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2月9日起(見本院卷第6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 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 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銷貨日期/ 銷貨單號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單價 數量 總價 備註 1 108年10月8日 00000000000 B-H7K-S 發財噴 360元 20條 贈2條 7,200元 1.經驗證為仿品 2.平均單價為327元 2 B-HEB-S 戰將 380元 10條 贈1條 3,800元 1.經驗證為仿品 2.平均單價為345元 3 108年10月17日 00000000000 B-2JS-S 勁戰四代 350元 24條 8,400元 4 B-LKC6-S MANY 310元 24條 7,440元 經驗證為仿品 5 B-A3G A3G 265元 10條 2,650元 經驗證為仿品 6 108年11月11日 00000000000 B-H7K-S 發財噴 360元 40條 贈4條 14,400元 1.經驗證為仿品 2.平均單價為327元 7 B-H7H-S 風雲150 360元 20條 贈2條 7,200元 8 108年12月10日 00000000000 B-LKC6-S MANY 305元 190條 57,950元 經驗證為仿品 9 B-LGR7-S 超5(噴射) 430元 50條 21,500元 10 B-1DK-S S-MAX-155 450元 2條 900元 11 108年12月20日 00000000000 B-1DK-S S-MAX-155 430元 60條 25,800元 12 109年1月1日 00000000000 B-LKG2-S 雷霆王 760元 3條 2,380元 13 B-5WC-S RS100 300元 18條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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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隆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