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684號
PCDV,112,訴,2684,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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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4號
原 告 陳苡勤澄森幸福商行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被 告 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 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7月14日簽立委託加盟合 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嗣於112年4月28日終止系爭合約關 係,依據系爭合約約定及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被告應給付 其新台幣(下同)76萬2,800元等語。經查,系爭合約書合意 管轄章節約定:「若因本合約而有爭執、涉訟之事情發生, 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 院卷第27頁),足認兩造間就系爭合約書所生之爭執已有管 轄之合意,自當受系爭合約書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復 審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 係,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合約書未明示專 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最高法院91年度 台抗字第268號裁定意旨,系爭合約書關於管轄之約定並未 排除其他法院之管轄權等語。惟查,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 係指國際裁判管轄之合意,除當事人明示或因其他特別情事 得認為具有排他亦即專屬管轄性質者外,通常宜解為僅生該 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而已,並不當然具有排他管 轄之效力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5至86頁)。然 系爭合約書管轄章節之約定係針對我國法院管轄之合意,並 未涉及國際裁判管轄之合意。原告前揭主張顯與上開最高法 院意旨不相符,已無從比附援引。況且系爭合約書並未約定



債務履行地為何,原告僅以系爭合約書約定原告同意加盟被 告之營業處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即謂新北市新莊區為系爭合 約之債務履行地,尚屬無據。再者,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鳥 松區,亦非本院所管轄。
三、綜上,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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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