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32號
PCDV,112,訴,2532,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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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2號
原 告 梁子妤
被 告 楊冀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127號遷讓房
屋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最近一次(民國111年11月12日)交易總
價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所查得之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
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不動產附表: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257.52 100萬分之1810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層次面積:61.27 陽台面積:3.84 全部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932.86 10萬分之1618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689.49 10萬分之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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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