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06號
PCDV,112,訴,2506,202310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6號
原 告 李素嬌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1/1頁


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