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6號
原 告 圓明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義(即清算人)
上原告與被告林得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玖仟玖佰壹拾元,惟查因原告於起訴後
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
伍仟玖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另請於10日內將民國112年10
月20日所具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以雙掛號自行送達被告,雙掛號回
執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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