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338號
PCDV,112,訴,2338,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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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8號
原 告 陳育萱
被 告 趙怡青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還款企畫書,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還 款企畫書,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法院,應依民事 訴訟法有關普通審判籍之規定,決定本件管轄權之歸屬。經 查,兩造間還款企畫書所載被告等地址為苗栗縣○○鎮○○街00 0巷00號;又被告二人之戶籍地亦均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 院限閱卷);再者,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等住所地址亦為苗 栗縣○○鎮○○街000巷00號(見本院卷第11頁),是被告等住 居所位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而非本院轄區,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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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