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上列原告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
1,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