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號
PCDV,112,訴,14,202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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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碧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麗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
,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55元(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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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