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陳國勝
被上訴人 陳振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17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萬9,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2,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