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65號
PCDV,112,補,1865,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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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鄭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梓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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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