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陳奕雄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康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
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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