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被 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萬8,3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萬1,90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
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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