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38號
PCDV,112,補,1838,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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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劉勇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林采妤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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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