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35號
PCDV,112,補,1835,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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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告 竑威企業社楊晉豪

陳嘉珮
雷子忠
楊晉愷
趙明睿
廖國龍
朱峻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0,1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376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
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及送達,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或
房屋稅籍資料)、建物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供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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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