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30號
PCDV,112,補,1830,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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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羅大鈞即羅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0,36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
應補繳裁判費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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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