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25號
PCDV,112,補,1825,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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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黃靖雯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張賜興
陳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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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