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林惠筠
被 告 邱芸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業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