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陶廣建
被 告 曹健綱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曹健綱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
字第189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
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