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30號
PCDV,112,補,1630,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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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陳泳蕾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育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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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