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司負責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4號
PCDV,112,補,1404,2023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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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李宏達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樹根間請求撤銷公司負責人事件, 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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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