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 告 李宏達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樹根間請求撤銷公司負責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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