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梁子妤
相 對 人 楊冀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元或同額之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12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之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本院112年度司執 字第13512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 業已就系爭執行事件向民事庭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 願供現金或等值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依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於上開訴訟確定前,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及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2532號民事卷結果,系爭執行事件為相對人持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3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 聲請強制執行遷讓返還附表所示不動產,目前執行程序尚未 終結。而聲請人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32號民事事件則係 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127號遷讓房屋強 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聲請人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所查得附表所示不動產最近一次之交易資料附 卷可稽,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 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則相對人因停止 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2,296,490元(1,060萬元×5%×4.333 年=2,296,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職是,聲請人聲請停 止執行,尚無不合,爰酌定2,296,490元為聲請人應提供之
擔保金額後,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不動產附表: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257.52 100萬分之1810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層次面積:61.27 陽台面積:3.84 全部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932.86 10萬分之1618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689.49 10萬分之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