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律師酬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59號
PCDV,112,聲,259,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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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吳茂榕律師
相 對 人 王坤龍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東銘
林信龍
林倉堡
林紘生
林淑真
林溪池
林溪河
林靜君
游功字
游永承
游何東妹
游洪昭
游重清
游重堯
游重墩
游祖瑞
游慧惠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祭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祭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特別代理人代為第一審訴訟(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一號)之酬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 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 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 院或審判長酬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相對人王坤龍等21人為原告,且經本院裁定聲請人為祭 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之特別代理人,聲請斟酌 上開事件之出庭次數、撰寫答辯狀、閱卷等情形,並參考實 務就特別代理人酬金之處理,爰聲請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命相對人等先行墊付等語 。
三、查相對人前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選任祭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之特別代理 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祭祀公 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之特別代理人在案。本院審酌 聲請人就該事件進行過程應到場執行職務次數、撰寫書狀答 辯及參考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律師酬金給付標準,爰核 定聲請人代為第一審訴訟之酬金為6萬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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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