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130號
PCDV,112,消債聲,130,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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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何尚書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何尚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 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 9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經本院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 ,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裁定應予免責, 並於民國112年8月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查明屬實,則依上列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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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