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桔慶
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桔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 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89號裁定應予免責,且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8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更生事件、109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更生事件、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清 算事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清算事件、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9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本件既 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