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吳沈仲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01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43×10=3,010 )。
請提出聲請人107至108年度及11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據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權人清冊上面目前狀態記載「毀諾」,故請聲請人提出 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並 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 、非自願性失業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0弄00號7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0年4月26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0年4月26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單 據、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 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親廖秋英之事實 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廖秋英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 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 律規定對廖秋英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 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廖秋英及其餘扶養義務人
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