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61號
PCDV,112,消債更,56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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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陳正廣

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44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8×43×10=3,44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107至109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含聲請人在內,記事欄 不可省略)。
  請提出每個月繳交汽機車稅金保險費用、交通費及醫療費 用(含檢查費用)等相關單據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屋?以及與同居人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0 年7月18日起至112年7月17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 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 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自110年7月18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父母親陳永志胡春蘭之 證明文件(例如以陳永志胡春蘭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 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 人外,依法律規定對陳永志胡春蘭等人亦負有扶養義務 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其他兄弟姊妹),暨其餘扶養義務人 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並請提出汽機車上開車輛之現值 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7月18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而聲請人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每月收入為2萬5,42 2元,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 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 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7月18日起迄今 ,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 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資料所載,其曾參與三信商業銀行協商,嗣後因不小心花 過頭而繳不出來等語,則對照債權人清冊以觀,卻未見三 信商業銀行列入,故請查明三信商業銀行是否亦為債權人 之一後,並檢附相關資料說明。另外,請說明其曾與所有 債權人協商還款之方案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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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