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黃慧瑜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 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10樓之1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 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倘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 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 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又聲請人之戶籍地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 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 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需扶 養父親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 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 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 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又是否有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 擔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 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六、請補正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7月25日至今,有無接 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 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 10年7月25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4月至同年9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 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 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0 年度、111年度、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
別為18720元、18960元、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 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逐項向本院分別說明「聲請本件更 生前2年間」及「目前」之「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 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 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 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 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7 月2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 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 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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