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84號
PCDV,112,救,184,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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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呂保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榮哲律師
相 對 人 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 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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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