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張閔赫
兼法定代理
人 朱芷瑩
聲 請 人 張淋菘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楊凱雯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張沁瀅即韋泰起重工程行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 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 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 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 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補償事件(案號: 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90號),係聲請人以其等為張文宏 之遺屬,因張文宏職業災害死亡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 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 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