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547號
PCDV,112,家親聲,54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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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楊晉宗 住○○市○○區○○街00號
楊晨
楊育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開滿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叄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 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丙○○、甲○○與相對人丁○○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屬因定 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 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76 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 )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0.85年,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 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4,663元,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 為2,959,560元(計算式:24,663元×12月×10年=2,959,560 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命聲請人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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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