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黃○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源、黃○豪、黃○馨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39,132元【計算式:717,395元(遺產總額)×1/3(原告應
繼分)=239,1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附表:被繼承人黃陳○娥之遺產
編號 項目 價值(新台幣) 參考依據 1 三重正義郵局存款 11,337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款 200,000元 3 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款 200,000元 4 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款 100,000元 5 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款 200,000元 6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存款 5,497元 7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18元 8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443元 遺產總額 717,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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