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531號
PCDV,112,婚,531,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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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31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 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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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