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25號
原 告 甲○○
以上原告與被告道格拉斯阿倫艾爾斯渥斯 DOUGLAS ALAN ELLS
WORTH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道格拉斯阿倫艾爾斯渥斯 DOUGLAS ALAN ELLSWORTH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 第1款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開規定。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道格拉斯阿倫艾爾 斯渥斯 DOUGLAS ALAN ELLSWORTH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 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