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異 議 人 游重墩 游何東妹 游秀英 王坤龍 林溪河 林闕玉 游鈺華 游次郎 游永承 黃淑貞 林靜君 林信龍 林東銘 楊志誠 游慧惠 林淑真 林倉堡 吳振任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溪池 游張寶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棋富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因抗告狀未附具繕本,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補提繕本,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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