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2年度,40號
PCDV,112,執事聲,40,202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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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
異 議 人 游重墩


游何東妹
游秀英
王坤龍
林溪河
林闕玉
游鈺華
游次郎
游永承
黃淑貞
林靜君

林信龍

林東銘

楊志誠
游慧惠

林淑真

林倉堡

吳振任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溪池

游張寶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棋富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
27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因抗告狀未附
具繕本,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補提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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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