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曹立楷
曹庭沂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曹昌吉
蘇雅玲
聲 請 人 陳志魁
陳盈宇
聲 請 人 陳一睿
陳一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志魁
陳佳琪
聲 請 人 陳禹彤
陳禹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盈宇
陳欣怡
聲 請 人 廖珮妤
法定代理人 廖廷穎
賴盈潔
聲 請 人 賴辰琳
賴銘宗
賴欣緯
賴泊蓓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信昌
周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志魁、陳盈宇係被繼承人蘇清 連之外孫,聲請人曹立楷、曹庭沂、陳一睿、陳一愷、陳禹 彤、陳禹溱、廖珮妤、賴辰琳、賴銘宗、賴欣緯、賴泊蓓係 被繼承人蘇清連之外曾孫子女,被繼承人蘇清連於民國112 年3月3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 承人蘇清連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 證明、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志魁、陳盈宇係被繼承人蘇清連之外孫 ,聲請人曹立楷、曹庭沂、陳一睿、陳一愷、陳禹彤、陳禹 溱、廖珮妤、賴辰琳、賴銘宗、賴欣緯、賴泊蓓係被繼承人 蘇清連之外曾孫子女,被繼承人蘇清連於112年3月30日死亡 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蘇清連繼承系統表、除戶 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蘇清連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子輩王蘇習(已歿)之代位繼承人 王重傑、王美智、子輩蘇南竣(已歿)之代位繼承人蘇韋全 、蘇于庭、蘇怡萍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 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 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 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函查被繼承人蘇清連之 親屬資料,有該所檢送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規定,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承人蘇清連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王蘇習之代位繼承 人王重傑、王美智、子輩蘇南竣之代位繼承人蘇韋全、蘇于 庭、蘇怡萍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即 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