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2年度,134號
PCDV,112,司簡聲,134,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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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 對 人 龔月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 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 民國00年00月0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是聲請 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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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