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3435號
TPDV,94,聲,3435,200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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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43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神州彩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 重訴字第一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
二、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 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 訟法91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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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州彩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