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3431號
TPDV,94,聲,3431,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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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431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 劃區土地分配成果經台北縣政府民國94年1月17日北府地劃 字第0940027793號函核備在案,伊並自94年1月28日起至同 年3月6日止在公告處張貼公告30日,林松壽為重劃土地所有 人,伊並依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第1 項、第3項前段規定,按土地登記簿謄本上林松壽之地址寄 發通知,惟遭退回,林松壽之行方不明,爰依前揭辦法第32 條第3項後段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聲請就該通知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左列圖冊提經 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1項通知方式,由重劃會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 送達簽收;其未能送達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 辦法第32條第1項、第3項固有規定。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林松 壽之戶籍謄本所載,林松壽係日治時代明治31年(即西元18 98年,民國前14年)12月24日出生,於昭和20年(即民國34 年)6月28日失蹤宣告,昭和19(即民國33年)年9月20日死 亡。林松壽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 對其聲請公示送達,於法顯有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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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