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67號
PCDV,112,司拍,36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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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關 係 人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百賢
關 係 人 百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百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81條之17並有明文。故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 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次按,對信託財產 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 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百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百盛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原 所有權人百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 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關係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負債9,497,42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暨回執等影本為證。本院於112年8 月2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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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