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6052號
PCDV,112,司執,16605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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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60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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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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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馬家玉馬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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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勞工保險局、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郵局開戶 等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 ,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 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信義區,此有戶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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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