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3982號
PCDV,112,司執,163982,202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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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3982號
債 權 人 蔡宇成
債 務 人 古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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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東鋪股份有限公 司及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資債權,而財產所在地分別設於台 北市松山區、新竹市,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移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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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